(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张学凤与王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凤,王中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张学凤,女,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中成,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凤诉被告王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中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学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张学凤负担。审判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