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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7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苏某,农民。原告朱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王亚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深;婚后夫妻关系仍无较好改变,经常为琐事争吵;2014年7月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不闻不问。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格力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餐桌一张、椅子四把及被褥三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承担诉讼费;原告所述事实有误,原告回娘家后被告曾四次探望;原告诉称的格力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餐桌一张、椅子四把及被褥三套均在被告处,但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有个人财产格力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餐桌一张、椅子四把及被褥三套,现均在被告处。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处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婚前个人财产有格力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餐桌一张、椅子四把及被褥三套,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现格力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餐桌一张、椅子四把及被褥三套均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财产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苏某离婚。被告苏某返还原告个人财产格力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餐桌一张、椅子四把及被褥三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王亚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艳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