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运国与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运国,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64号申请人:魏运国,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商志浩,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文清,经理。申请人魏运国与被申请人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地商厅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3万元。担保人于格格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运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地商厅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于格格名下的蒙D****0号牧马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