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重庆乔盛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重庆乔盛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乔盛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邦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艳梅。上诉人重庆乔盛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双方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不符合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双方合同中约定由起诉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根据相关规定,起诉一方所在地可以视为原告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铮审 判 员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