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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3076号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经济开发区职教城路32号。委托代理人张立忠。委托代理人霍科军,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长风路北段三矿北。法定代表人凡继民。委托代理人李红军,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爱荣,河南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鹤壁市起重运输机械总厂(以下简称被告)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027.50元,由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颖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