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梁应刚与骆春意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春意,梁应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春意,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应刚,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骆春意因与被上诉人梁应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骆春意以其已与梁应刚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春意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春意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骆春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谭红玉审判员 黄 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