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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孙明艳与王淑梅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艳,王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孙明艳。被执行人王淑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明艳与被执行人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冻结王淑梅工资、公积金按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冻结王淑梅工资2500元正,直到扣足95000元,扣划到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