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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炳卫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炳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63号被执行人谢炳卫。关于谢炳卫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覃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炳卫已经主动按照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覃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8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坚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