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谢炳卫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炳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63号被执行人谢炳卫。关于谢炳卫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覃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炳卫已经主动按照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覃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8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坚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