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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06-1号原告襄阳市兴远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远宏达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长德。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厦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兴远宏达混凝土公司诉被告海厦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远宏达混凝土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1476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47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国珍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