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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朗沙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沙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恒昌荣工业园***栋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151074-8。法定代表人:王洪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朗沙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航城大道固戌工业区**栋*楼A。组织机构代码:70848243-9。法定代表人:陈文亿,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朗沙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79.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9元,本院减半收取后,余款人民币2079.5元,退回上诉人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翁  艳  玲审判员 尤  武  雄审判员 琚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惠惠(兼)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