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俊良与田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良,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陈俊良,男,彝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田敏,女,佤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田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敏在2014年10月4日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敏在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地税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1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田敏在沧源佤族自治县地税局发放的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执行标的数额60000元和执行费800元共计60800元扣清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