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其、邓成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陈光其,邓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叶磊,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其,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邓成金,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关于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光其、邓成金债权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6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0680号裁决书指定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兰成弟代理审判员 魏各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锦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