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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桦甸市莲花宾馆与桦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孔祥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莲花宾馆,桦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孔祥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桦甸市莲花宾馆。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李义成,该宾馆经理。被告:桦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李鸷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富,男,1959年4月11日,汉族,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莲花宾馆与被告桦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孔祥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和解,原告桦甸市莲花宾馆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莲花宾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莲花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依法予以退回。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鹏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