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陶xx与聂x离婚后财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xx,聂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陶xx。委托代理人:左荣,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瑞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x。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x与被告聂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xx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