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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陶xx与聂x离婚后财产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xx,聂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58号原告:陶xx。委托代理人:左荣,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瑞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x。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x与被告聂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xx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