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蒙莹与来宾市森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莹,来宾市森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91号原告蒙莹。被告来宾市森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柳来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邱森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莹诉被告来宾市森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蒙莹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莹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蒙莹负担。审判员 余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 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