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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三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焦梅玲与雷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梅玲,雷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三初字第618号原告焦梅玲,女,1945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玉太、潘永恒,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洪涛,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梅玲诉被告雷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梅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焦梅玲自愿承担。代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何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