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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曹然伟、王成功与王成功、陆启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然伟,王成功,陆启林,曹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774号原告曹然伟,男,农民,现住河南省。被告王成功,男,现住莘县。被告陆启林,男,现住莘县。被告曹秀武,男,现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然伟诉被告王成功、陆启林、曹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明   久审判员 李子坤审判员谢洪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冀   相   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