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曹然伟、王成功与王成功、陆启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然伟,王成功,陆启林,曹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774号原告曹然伟,男,农民,现住河南省。被告王成功,男,现住莘县。被告陆启林,男,现住莘县。被告曹秀武,男,现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然伟诉被告王成功、陆启林、曹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然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明 久审判员 李子坤审判员谢洪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冀 相 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