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易先军与恩施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先军,恩施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3000号原告易先军,居民。被告恩施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中国硒都茶城1幢11层110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先军诉被告恩施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易先军负担。审 判 长 杜 炼代理审判员 曹 琼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唯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