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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执行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兆坤与周信钗、陈积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兆坤,周信钗,陈积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执行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林兆坤,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长乐市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周信钗,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积油,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兆坤与被执行人周信钗、陈积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600元,诉讼受理费2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以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并申请法院暂缓执行,同时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4)罗执行字第57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剑辉执行员  林厚宋执行员  林艳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章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