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士与被告秦晓勇、王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士,秦晓勇,王燕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李俊士,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邢台市广宗县。被告秦晓勇,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被告王燕,女,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原告李俊士与被告秦晓勇、王燕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宗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已受理秦晓勇合同诈骗案,本案应等待刑事案件进程,符合中止诉讼的条件。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卫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