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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孙某。被告曹某。原告孙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孙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