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孙某。被告曹某。原告孙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孙某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