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6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艾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午瑞、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白银市新华水泥有限公司、侯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艾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午瑞,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白银市新华水泥有限公司,侯志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60003号原告兰州市城关区艾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午瑞,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城关区。被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侯忠,该公司经理。被告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法定代表人侯志峰,该公司经理。被告白银市新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法定代表人候宏才,该公司经理。被告侯志峰,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原告兰州市城关区艾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午瑞、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白银市新华水泥有限公司、侯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724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午瑞、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白银市华峰工贸有限公司、白银市新华水泥有限公司、侯志峰名下银存款2724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琦代理审判员 海涛人民陪审员 邱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