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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初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赵继展与朱朝辉、被告胡瑞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展,朱朝辉,胡瑞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956-1号原告赵继展,男,汉族,1989年7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朝辉,男,汉族,1976年11月8日生。被告胡瑞霞,女,汉族,1980年2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展诉被告朱朝辉、被告胡瑞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展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展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展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继展负担。审 判 长  周锐锋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人民陪审员  王丽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日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