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建民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民,薛伟峰,李应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贾建民,男。被执行人薛伟峰,男,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被执行人李应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伟峰、李应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伟峰、李应峰银行账户存款56713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普收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