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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建民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民,薛伟峰,李应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贾建民,男。被执行人薛伟峰,男,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被执行人李应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中民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伟峰、李应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逾期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伟峰、李应峰银行账户存款56713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普收执行员  吕小哲执行员  刘 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