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孙某,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志钢,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黄 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郜春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