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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邢国松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79号罪犯邢国松,男,28岁(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大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国松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2月5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4月1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9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6月1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26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5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邢国松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邢国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邢国松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邢国松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国松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邢国松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邢国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国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判罚金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