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欧少平、黄根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欧少平,黄根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3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代理人:丁金石、郑祝远,均系该行职员。被告:欧少平,女,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被告:黄根富,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欧少平、黄根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向其偿还逾期部分贷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