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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新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单荣与高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荣,高射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单荣。委托代理人邱斌。被告高射俊。原告单荣与被告高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单荣的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单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蒋浩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