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新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单荣与高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荣,高射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单荣。委托代理人邱斌。被告高射俊。原告单荣与被告高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单荣的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单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蒋浩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