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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楚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12

案件名称

张贺元、王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贺元;王美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楚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张贺元,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楚雄州禄丰县。申请执行人王美华,女,1961年7月17日生,汉族,楚雄州禄丰县人,小学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地址:楚雄市龙泉路71-73号综合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5513556-6。本院在执行(2014)楚执字第455号张贺元、王美华申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3944.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