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黄裕深与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裕深,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88号原告:黄裕深,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罗国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英,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高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裕深诉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裕深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裕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裕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裕深负担。审 判 长 郭 雪人民陪审员 陈遂莞人民陪审员 周跃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