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肖来金与江联深、任锦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来金,江联深,任锦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肖来金,女,195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江联深,男,195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任锦木,男,1962年9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来金与被执行人江联深、任锦木【(2014)汀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4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