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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长春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井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春,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井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720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春,男,1947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井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春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井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钻井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长春依据(2013)未民一初字第0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其的企业职工档案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执行中,经查,张长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无法接收其企业职工档案,故本案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未执字第017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