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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滨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濮洪兵与黄海雷、施红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洪兵,黄海雷,施红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濮洪兵。委托代理人李岩,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雷。被告施红亚。原告濮洪兵与被告黄海雷、施红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洪兵的委托代理人李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黄海雷、施红亚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濮洪兵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2年春节后受被告黄海雷雇请在其承包的爱德华公司从事围墙粉刷工作。2012年底,经双方结帐,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880元。2013春节被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4年7月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要求给付。被告黄海雷、施红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黄海雷承包了爱德华公司围墙粉刷工程,并雇佣原告濮洪兵等人为其做工。工程结束后,原告濮洪兵、陈占、黄裕平、张鹤等四人列具报酬明细,其中卜红兵(即濮洪兵)880元、陈占1320元、黄小军(即黄裕平)1120元、张鹤1040元,合计4360元。被告黄海雷未支付。2013年春,被告黄海雷在该工资明细上方写下“欠条”、“欠工资款肆仟叁佰陆拾元”,在下方写下“到2014年7月份还”及“欠款人黄海雷”的内容。到期后,被告黄海雷仍不给付。另查明,被告黄海雷、施红亚于1999年10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庭审陈述、欠条、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海雷结欠原告濮洪兵劳务工资88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海雷、施红亚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施红亚负有共同清偿义务。被告黄海雷、施红亚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海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濮洪兵劳务工资880元;二、被告施红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海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袁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哲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