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与阮亚森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燕辉,阮亚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许燕辉,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阮亚森,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茂南法立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阮亚森名下的丰田牌小车(车牌号:粤KNB***)一辆,并查封了申请执行人许燕辉诉讼保全担保的三菱牌小汽车(车牌号:粤KDK***)一辆。现因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阮亚森名下的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粤KNB***)一辆。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许燕辉名下的三菱牌小汽车(车牌号:粤KDK***)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