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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伍永伟与肖桂蓉、肖世德及第三人成都双贵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永伟,肖桂蓉,肖世德,成都双贵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伍永伟,男。委托代理人刘辉,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桂蓉。被告肖世德。第三人成都双贵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赵双贵,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永伟诉被告肖桂蓉、肖世德及第三人成都双贵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相关案件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永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068元,减半收取35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秀芳代理审判员  田 丹人民陪审员  董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学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