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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魏XX与陕西圣美达线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XX,陕西圣美达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扶民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魏XX,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圣美达线缆有限公司。地址扶风县机械加工园西二路。法定代表人齐天良,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XX与被执行人陕西圣美达线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扶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扶劳人仲字(2014)第8号裁决书,裁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977元,并支付申请人2014年7月份工资2889元,以上共计10866元。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2年2月至2014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具体金额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权利人魏XX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魏X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圣美达线缆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扶劳人仲字(2014)第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