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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保字第07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陈与范卫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07607号申请人杨陈,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彬,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范卫刚,住xxx。身份证件号:×××。被申请人陈静,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416号楼12层1201室。身份证件号:×××。申请人杨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范卫刚、被申请人陈静名下价值3147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杨陈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陈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卫刚、被申请人陈静名下价值三百一十四万七千元的财产。申请人杨陈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