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纯容与无锡天惠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鸿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容,无锡天惠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鸿桥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王纯容。被告无锡天惠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鸿桥店,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580号。法定代表人荣黎明,该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容与被告无锡天惠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鸿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纯容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天惠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鸿桥店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纯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纯容撤回对被告无锡天惠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鸿桥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纯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