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远安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宋昌君与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昌君,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远安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宋昌君,男,汉族。被执行人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远劳仲调字第006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远安县沁水湾煤炭有限公司(李家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远安县同创福利有限公司(李家栋)在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徐同清案担保押金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立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