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74号罪犯陈明,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7日进入永安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明余刑较长,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