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赵桂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赵桂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3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锦,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宁,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桂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