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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德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胜,牛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冯德胜。被执行人牛三泉。申请执行人冯德胜与被执行人牛三泉买卖合同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由被执行人牛三泉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德胜轮胎款20595元,利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牛三泉给付7000元,其余利息放弃执行。执行费209元由被执行人牛三泉交付,以上款项共计27804元全部交付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