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德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胜,牛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冯德胜。被执行人牛三泉。申请执行人冯德胜与被执行人牛三泉买卖合同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由被执行人牛三泉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德胜轮胎款20595元,利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牛三泉给付7000元,其余利息放弃执行。执行费209元由被执行人牛三泉交付,以上款项共计27804元全部交付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