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4日,住鹿邑县玄武镇。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5日,住鹿邑县玄武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治国人民陪审员 朱修才人民陪审员 宋 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