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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家儿与陈焕娣、广州市番禺区番发房地产仲裁2015执31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陈XX,广州市番禺区XX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李XX,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陈XX,住址同上。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明志,广东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雯雯,广东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昭,该公司总经理。李XX、陈XX与广州市番禺区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XX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李XX、陈XX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涉案房产均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