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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8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袁勇清与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清,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462号原告袁勇清,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宝,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勇清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勇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勇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勇清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睿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