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伟华与刘占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华,刘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华,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占勤,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李伟华与被执行人刘占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占勤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伟华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占勤的银行存款、房产、���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15800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刘占勤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2)商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