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玉军、汤祥军与汤祥军、陈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军,汤祥军,陈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杨玉军,居民。被告汤祥军,居民。被告陈素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军诉被告汤祥军、陈素和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杨玉军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