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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玉军、汤祥军与汤祥军、陈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军,汤祥军,陈素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杨玉军,居民。被告汤祥军,居民。被告陈素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军诉被告汤祥军、陈素和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杨玉军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