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民二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雷龙杰诉被告涟源市枫坪镇柏树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龙杰,涟源市枫坪镇柏树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二初字第593号原告雷龙杰,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彭钧,涟源市杨市法律服务所被告涟源市枫坪镇柏树煤矿事务执行合伙人谢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龙杰诉被告涟源市枫坪镇柏树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龙杰于2015年1月19日以枫坪镇人民政府出面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龙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龙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58元,减半收取2979元,由原告雷龙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小红人民陪审员 陈楚文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