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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4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辉与被告黄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辉,黄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4060号原告黄金辉。被告黄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辉与被告黄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1678取元,由原告黄金辉负担。审判员  谭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鹏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