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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019号罪犯蒋树田,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1日作出了(2004)一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对被告人蒋树田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上诉后,于2004年10月28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津高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2月1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因罪犯蒋树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了(2007)津高刑一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了(2009)一中刑执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了(2011)一中刑执字第45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了(2013)一中刑执字第19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刑期起止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树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树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三次,2014年三季度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蒋树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树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